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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營所稅之核課期間為7年
要旨
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營所稅之核課期間為7年
函釋全文
主旨: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核課期間為7年。說明:二、所得稅法第71條結算申報之規定,並未排除小規模營利事業之適用,故小規模營利事業仍應依同法第77條規定使用申報書辦理結算申報,其如逾期未辦理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2項規定,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編者註:自104年度起小規模營利事業免辦結算申報)。故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尚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所稱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如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者,其核課期間依據同法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為7年。(財政部90/03/13台財稅字第090045061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