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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破產債權未於公告申報債權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於破產程序終結後租稅債權請求權視為消滅欠稅得予註銷

會議日期 103 年 11 月 07 日

要旨

破產債權未於公告申報債權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於破產程序終結後租稅債權請求權視為消滅欠稅得予註銷

函釋全文

主旨:於破產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後,始核定納稅義務人○○○君受破產宣告裁定前應補徵稅款及送達繳款書惟未獲清償,該筆稅款是否屬破產債權及得否於破產程序終結後再追償乙案。說明:四、本案對○君之破產債權未於公告申報債權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並經查明○君於破產程序終結後已無財產,鑑於我國破產法採當然免責主義,寓有許債務人重生之機會,該債權應有破產法第149條本文之適用,即租稅債權請求權視為消滅,依財政部84年7月12日函(編者註:台財稅第841633857號函)規定,欠稅得予註銷。(財政部賦稅署103/11/07台財稅第103006282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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