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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6稅捐稽徵機關函請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時應同時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4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一36稅捐稽徵機關函請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時應同時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

函釋全文

一、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通知有關機關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納稅義務人,依法送達。(財政部104/03/25 台財稅字第103040441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36 款類次:1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36稅捐稽徵機關函請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時應同時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由財政部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