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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6稅捐稽徵機關函請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時應同時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

會議日期 104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一36稅捐稽徵機關函請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時應同時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

函釋全文

一、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通知有關機關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納稅義務人,依法送達。(財政部104/03/25 台財稅字第103040441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36 款類次:1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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