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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8 繼承人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等者免限制其出境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09 月 27 日

要旨

三18 繼承人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等者免限制其出境

函釋全文

遺產稅繼承人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者,得免再對該欠稅人為限制出境之處分(編者註:民法98年6月10日修正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財政部86/09/27台財稅第86191238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8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18 繼承人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等者免限制其出境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09 月 27 日發布,要旨:三18 繼承人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等者免限制其出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