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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產稅及罰鍰因行政救濟核減稅額之退稅於續行行政救濟確定前得否加計利息退還釋疑

會議日期 99 年 04 月 28 日

要旨

遺產稅及罰鍰因行政救濟核減稅額之退稅於續行行政救濟確定前得否加計利息退還釋疑

函釋全文

二、納稅義務人未就復查決定之遺產稅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擔保即提起訴願,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編者註:現為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徵起部分稅款,嗣經多次重核復查決定變更應納稅額後,產生溢繳稅款情事,繼承人對重核復查決定仍有不服,續行行政救濟並於行政救濟確定前申請退還溢繳稅款,雖仍處於行政救濟未確定階段,惟基於行政救濟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重核決定後之溢繳稅款確定不再減少,參照本部79年11月10日台財稅第790706609號函意旨,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加計利息一併退還,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並減輕國庫利息負擔;至重核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所應加計之利息,於提起訴願時,已失其效力,依同條文第3項規定,應俟行政救濟確定時始計算補徵,無庸預為扣除。三、遺產稅係繼承人之連帶債務,如經個別繼承人以其固有財產繳納,依民法第281條規定,得向其他繼承人請求償還各自應分擔部分,繼承人間有其內部法律關係,故全體繼承人已協議退稅款之受領人者,仍應依其協議辦理;本部98年8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800233500號函(編者註;參閱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彙編)說明三所述按「個別繼承人繳納之比例」退還,係指全體繼承人未協調受領人之情形。(財政部99/04/28台財稅字第098041341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行政救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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