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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稅捐稽徵法及各稅法規定退補稅款應行加計利息之利率標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9 年 07 月 01 日

要旨

依稅捐稽徵法及各稅法規定退補稅款應行加計利息之利率標準

函釋全文

依稅捐稽徵法及各稅法規定應適用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或存款)利率(或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者,該項1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如有牌告大額存款利率時,一律按非大額存款之固定利率計息。(財政部99/07/01台財稅字第0990405793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2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行政救濟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稅捐稽徵法及各稅法規定退補稅款應行加計利息之利率標準由財政部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1 日發布,要旨:依稅捐稽徵法及各稅法規定退補稅款應行加計利息之利率標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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