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案件經復查決定如何加計利息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要旨

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案件經復查決定如何加計利息釋疑

函釋全文

二、「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案件之繳款書及核定稅額通知書之送達及相關事項作業原則」第5點第1款及第2款規定,未受送達繳款書之公同共有人於繳納期間始日後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者,以該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日之翌日為始日,再依各該稅法規定推算其繳納期間之末日,並自該末日之翌 日起算30日為申請復查期限。基上,稅捐稽徵機關推算核定稅額通知書之繳納期間,係為計算公同共有人之申請復查期限,尚非計算繳納期間,應不影響原合法送達繳款書之繳納期間。三、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案件,不論由受送達繳款書(連同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僅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公同共有人申請復查,經依復查決定,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該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填發復查決定繳款書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財政部101/12/28台財稅字第101002417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2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行政救濟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案件經復查決定如何加計利息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發布,要旨: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案件經復查決定如何加計利息釋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