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案件經復查決定如何加計利息釋疑

會議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要旨

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案件經復查決定如何加計利息釋疑

函釋全文

二、「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案件之繳款書及核定稅額通知書之送達及相關事項作業原則」第5點第1款及第2款規定,未受送達繳款書之公同共有人於繳納期間始日後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者,以該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日之翌日為始日,再依各該稅法規定推算其繳納期間之末日,並自該末日之翌 日起算30日為申請復查期限。基上,稅捐稽徵機關推算核定稅額通知書之繳納期間,係為計算公同共有人之申請復查期限,尚非計算繳納期間,應不影響原合法送達繳款書之繳納期間。三、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案件,不論由受送達繳款書(連同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僅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公同共有人申請復查,經依復查決定,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該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填發復查決定繳款書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財政部101/12/28台財稅字第101002417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2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行政救濟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案件…」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