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復查決定稅額半數者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復查決定稅額半數者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說明:二、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有關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執行之規定,其立法意旨在避免執行後,因行政救濟變更,而有不能恢復損害之弊,故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法院(編者註:已改由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參照該條項之立法意旨,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為宜。(財政部81/11/05台財稅第81085859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強制執行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復查決定稅額半數者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由財政部於民國 81 年 11 月 05 日發布,要旨: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復查決定稅額半數者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