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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訴願未繳半移送執行始要求提供擔保如繳半確有困難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
要旨
訴願未繳半移送執行始要求提供擔保如繳半確有困難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行政執行處(編者註:現為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始要求提供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之擔保,如其繳納半數確有困難,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說明:二、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移送執行。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亦應暫緩移送執行。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前經本部81年11月5日台財稅第810858591號函釋示,參照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意旨,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為宜,則有關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後始要求提供半數稅額之擔保者,如其繳納半數確有困難,亦宜與前揭本部81年11月5日台財稅第810858591號釋函為相同之處理,即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財政部92/12/22台財稅字第092045759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