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之變更無本法第48條之3之適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102 年 06 月 11 日

要旨

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之變更無本法第48條之3之適用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納稅義務人因虛列捐贈扣除額,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經稅捐稽徵機關裁處行政罰尚未確定者,可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規定,適用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乙案。說明:二、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規定所稱「法律」係指據以裁處之稅捐稽徵法或稅法等實體法律有變更時,始有適用。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之變更,尚非稅捐稽徵法或稅法之變更,尚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規定之適用。(財政部賦稅署102/06/11臺稅稽徵字第102005509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之變更無本法第48條之3之適用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發布,要旨: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之變更無本法第48條之3之適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