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之變更無本法第48條之3之適用
要旨
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之變更無本法第48條之3之適用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納稅義務人因虛列捐贈扣除額,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經稅捐稽徵機關裁處行政罰尚未確定者,可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規定,適用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乙案。說明:二、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規定所稱「法律」係指據以裁處之稅捐稽徵法或稅法等實體法律有變更時,始有適用。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之變更,尚非稅捐稽徵法或稅法之變更,尚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規定之適用。(財政部賦稅署102/06/11臺稅稽徵字第102005509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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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