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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補充核釋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所得稅案件之處理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8 年 09 月 16 日

要旨

補充核釋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所得稅案件之處理原則

函釋全文

一、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之罰鍰,經稅捐稽徵機關比照本部98年6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380號函准予分期繳納案件,不予加計利息。二、本令發布日前,尚未徵起之罰鍰利息,適用本令規定。(財政部108/09/16台財稅字第108046087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則次:20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補充核釋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所得稅案件之處理原則由財政部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發布,要旨:補充核釋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所得稅案件之處理原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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