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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補充核釋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所得稅案件之處理原則

會議日期 108 年 09 月 16 日

要旨

補充核釋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所得稅案件之處理原則

函釋全文

一、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之罰鍰,經稅捐稽徵機關比照本部98年6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380號函准予分期繳納案件,不予加計利息。二、本令發布日前,尚未徵起之罰鍰利息,適用本令規定。(財政部108/09/16台財稅字第108046087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則次:20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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