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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辦理清算完結經法院准予備案且查明無可供執行財產者得免限制清算人出境

會議日期 91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公司辦理清算完結經法院准予備案且查明無可供執行財產者得免限制清算人出境

函釋全文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辦理清算,經清算人依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案後,如經稽徵機關查明該公司已無可供移送執行之財產者,得免辦理限制清算人出境。各稽徵機關先前如有於公司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備案後始辦理限制出境而該公司查無財產者,應即函報本部解除清算人之出境限制。(財政部91/11/14台財稅字第091045726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25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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