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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受限制出境者於97年8月15日以後另有欠繳稅款及罰鍰者免予併案列管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7 年 11 月 24 日

要旨

原受限制出境者於97年8月15日以後另有欠繳稅款及罰鍰者免予併案列管

函釋全文

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後,如於97年8月15日以後發現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另有欠繳已確定之稅款及罰鍰,其金額單計或合計未達前揭條項規定之金額標準者,免予函報併案列管。(財政部97/11/24台財稅字第097004380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44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原受限制出境者於97年8月15日以後另有欠繳稅款及罰鍰者免予併案列管由財政部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