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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受限制出境者於97年8月15日以後另有欠繳稅款及罰鍰者免予併案列管

會議日期 97 年 11 月 24 日

要旨

原受限制出境者於97年8月15日以後另有欠繳稅款及罰鍰者免予併案列管

函釋全文

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後,如於97年8月15日以後發現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另有欠繳已確定之稅款及罰鍰,其金額單計或合計未達前揭條項規定之金額標準者,免予函報併案列管。(財政部97/11/24台財稅字第097004380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44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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