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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漏開統一發票不宜提前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7 年 01 月 24 日

要旨

漏開統一發票不宜提前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函釋全文

所得稅法第110條對納稅義務人是否有漏報或短報所得額之情事,應視其結算申報時對依法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無漏報或短報,為認定之依據。依所舉案例,甲乙兩公司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後,如仍在繼續營業,因未屆結算申報期限,不能遽予推斷涉嫌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宜即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提前核課之規定辦理。但其漏開統一發票所逃漏之營業稅,可即依營業稅法規定處理;其有欠繳情事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辦理。(財政部67/01/24台財稅第3050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漏開統一發票不宜提前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67 年 01 月 24 日發布,要旨:漏開統一發票不宜提前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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