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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漏開統一發票不宜提前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要旨
漏開統一發票不宜提前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函釋全文
所得稅法第110條對納稅義務人是否有漏報或短報所得額之情事,應視其結算申報時對依法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無漏報或短報,為認定之依據。依所舉案例,甲乙兩公司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後,如仍在繼續營業,因未屆結算申報期限,不能遽予推斷涉嫌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宜即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提前核課之規定辦理。但其漏開統一發票所逃漏之營業稅,可即依營業稅法規定處理;其有欠繳情事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辦理。(財政部67/01/24台財稅第3050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