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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人漏進漏銷逃漏稅案應如何適用處罰規定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6 月 19 日

要旨

營業人漏進漏銷逃漏稅案應如何適用處罰規定釋疑

函釋全文

關於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並於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之漏進漏銷案件,其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部分,應依本部85年4月26日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釋採擇一從重處罰,至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部分,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財政部85/06/19台財稅第85029081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業人漏進漏銷逃漏稅案應如何適用處罰規定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06 月 19 日發布,要旨:營業人漏進漏銷逃漏稅案應如何適用處罰規定釋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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