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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失憑證未保存憑證及未記載於帳簿間具有必然因果關係可擇一從重處罰
要旨
遺失憑證未保存憑證及未記載於帳簿間具有必然因果關係可擇一從重處罰
函釋全文
○○有限公司於87年3月20日委託廣告社刊登夾報廣告,將其取得之廣告費發票遺失,致應保存之進項憑證含稅金額1,000元未依規定保存,亦未依規定記載帳簿,其遺失憑證、未保存憑證及未記載於帳簿間具有必然之因果關係,參酌85年4月26日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釋意旨,可就其分別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45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財政部90/04/17台財稅字第090045062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