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時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法第44條依法定最高罰鍰額擇一從重處罰
要旨
同時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法第44條依法定最高罰鍰額擇一從重處罰
函釋全文
營業人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各款,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者,依本部85年4月26日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所稱擇一從重處罰,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具體個案,按營業稅法第51條所定就漏稅額處最高10倍(編者註:現行為5倍)之罰鍰金額與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經查明認定總額處5%之罰鍰金額比較,擇定從重處罰之法據,再依該法據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罰。(財政部97/06/30台財稅字第097045306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