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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地移轉免稅後為追查資金來源要求賣方提示資料而拒不提示者得予處罰
要旨
農地移轉免稅後為追查資金來源要求賣方提示資料而拒不提示者得予處罰
函釋全文
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編者註:土地稅法第39條之2業已修正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核准免稅後追查購買者之資金來源案件,經稽徵機關要求出售農地者提示有關資料文件而拒不提示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處罰。(財政部84/11/08台財稅第84165840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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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