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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稅法處罰規定經緩起訴確定後仍得處以行政罰

會議日期 96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稅法處罰規定經緩起訴確定後仍得處以行政罰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稅法上義務規定,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後,稅捐稽徵機關得否就該違反稅法上義務再處以行政罰疑義乙案。說明:二、案經洽據法務部96年2月16日法律決字第0960005671號函意見略以:「緩起訴者乃附條件的不起訴處分,亦即是不起訴的一種,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自明,既為不起訴即依不起訴處理。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規定對被告所為之指示及課予之負擔,係一種特殊的處遇措施,並非刑罰。因此,刑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宜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財政部96/03/06台財稅字第096000904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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