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土地提供繳稅擔保時按公告現值加4成估價
要旨
以土地提供繳稅擔保時按公告現值加4成估價
函釋全文
以土地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之標的時,按土地公告現值加4成估價。(財政部83/01/26台財稅第83158175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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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土地提供繳稅擔保時按公告現值加4成估價
以土地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之標的時,按土地公告現值加4成估價。(財政部83/01/26台財稅第831581751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