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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土地提供繳稅擔保時按公告現值加4成估價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1 月 26 日

要旨

以土地提供繳稅擔保時按公告現值加4成估價

函釋全文

以土地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之標的時,按土地公告現值加4成估價。(財政部83/01/26台財稅第83158175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土地提供繳稅擔保時按公告現值加4成估價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01 月 26 日發布,要旨:以土地提供繳稅擔保時按公告現值加4成估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