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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按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
要旨
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按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以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之標的時,其金額按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財政部90/01/29台財稅字第090045044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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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