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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按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1 月 29 日

要旨

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按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以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之標的時,其金額按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財政部90/01/29台財稅字第090045044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按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01 月 29 日發布,要旨: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按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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