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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神明會管理人死亡其欠稅稅單之送達不得比照祭祀公業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8 年 10 月 24 日

要旨

神明會管理人死亡其欠稅稅單之送達不得比照祭祀公業

函釋全文

主旨:神明會管理人死亡未重選前,其欠稅稅單之送達,不得比照祭祀公業送達方式辦理。說明:二、本案依據司法院秘書長78年10月4日七八秘台廳(一)字第02025號函略以:「按臺灣關於神明會之習慣,可分為財團及社團2種性質之組織團體,依一般觀念,其對外所負債務或公法上之負擔(稅捐等),神明會會員並不負直接清償責任,蓋具有財團性質之神明會會員對於會產並無直接之權利或義務關係,神明會之債務或公法上之負擔,自不得由會員負清償責任,即具有社團性質之神明會,會員對於神明會亦唯有依會員總會之決議,交付會費之義務。神明會本身之存在係超然於各會員之共同團體,故應向神明會送達之稽徵稅捐文書,似祗能向該會之管理人送達,若管理人死亡者,其繼承人不當然繼承其管理人之地位,不宜僅向原管理人之繼承人或會員中之1人為送達後,即移送法院(編者註:現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因此,神明會管理人死亡未重選前,其欠稅稅單不宜比照祭祀公業之送達方式辦理。(財政部78/10/24台財稅第78036211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神明會管理人死亡其欠稅稅單之送達不得比照祭祀公業由財政部於民國 78 年 10 月 24 日發布,要旨:神明會管理人死亡其欠稅稅單之送達不得比照祭祀公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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