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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通知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應副知納稅義務人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1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通知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應副知納稅義務人

函釋全文

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通知有關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時,應副知各該納稅義務人。(財政部71/05/21台財稅第3362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4 款類次:1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通知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應副知納稅義務人由財政部於民國 71 年 05 月 21 日發布,要旨:通知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應副知納稅義務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