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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通知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應副知納稅義務人
要旨
通知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應副知納稅義務人
函釋全文
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通知有關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時,應副知各該納稅義務人。(財政部71/05/21台財稅第3362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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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4 款類次:1 章節:第3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