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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欠稅人隱匿財產跡象之函敘及情況資料之提供可認為已有釋明
要旨
對欠稅人隱匿財產跡象之函敘及情況資料之提供可認為已有釋明
函釋全文
稅捐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以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時,惠予釋明一案。准貴(司法行政)部函復略以,如稅捐稽徵機關對欠稅人(或受處分人)已有隱匿財產逃避執行跡象之函敘及情況資料之提供,即可認屬對假扣押之原因已有釋明,宜准裁定假扣押一節,本部同意貴部意見辦理;惟仍請惠予轉知各級法院,以利業務。(財政部66/09/12台財稅第36133號函)附件:司法行政部66年8月23日台函民第07382號函臺灣高等法院66年8月16日文廉字第7409號函復:「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6條規定,釋明原因與提供擔保,乃請求假扣押裁定之兩種不同要件,擔保雖可代替釋明,但並不等於釋明,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上段祇規定免提供擔保,並未免予釋明,故釋明義務不能免除。惟稅捐稽徵機關就稅捐案件聲請保全,必有所依據,如其對欠稅人(或受處分人)已有隱匿財產逃避執行跡象之函敘及情況資料之提供,即可認屬對假扣押之原因已有釋明,宜准裁定假扣押。」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則次:2 款類次:2 章節:第3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