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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清算人係由法院選派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者不予限制出境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03 月 12 日

要旨

清算人係由法院選派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者不予限制出境

函釋全文

主旨:根據本部83年12月2日台財稅第831624248號函釋規定所為限制公司清算人出境,如該清算人係由法院選派之律師或會計師所擔任者,則不予限制出境。說明:二、查公司法第81條及第322條規定,公司不能規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此類清算人如係由法院選派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者,與一般經股東決議選任之清算人有所不同,尚不宜一律予以限制出境。(財政部86/03/12台財稅第86188531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8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清算人係由法院選派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者不予限制出境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03 月 12 日發布,要旨:清算人係由法院選派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者不予限制出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