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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清算人係由法院選派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者不予限制出境
要旨
清算人係由法院選派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者不予限制出境
函釋全文
主旨:根據本部83年12月2日台財稅第831624248號函釋規定所為限制公司清算人出境,如該清算人係由法院選派之律師或會計師所擔任者,則不予限制出境。說明:二、查公司法第81條及第322條規定,公司不能規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此類清算人如係由法院選派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者,與一般經股東決議選任之清算人有所不同,尚不宜一律予以限制出境。(財政部86/03/12台財稅第86188531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8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