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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夥未辦營利事業登記以全體合夥人限制出境
要旨
合夥未辦營利事業登記以全體合夥人限制出境
函釋全文
謝○○等4人因未辦營利事業登記,自無法認定何人係該合夥組織之負責人,依據民法第668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第671條第1項:「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之規定,可將謝君等4人一併報請限制出境。(財政部74/09/23台財稅第2259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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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3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