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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夥未辦營利事業登記以全體合夥人限制出境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合夥未辦營利事業登記以全體合夥人限制出境

函釋全文

謝○○等4人因未辦營利事業登記,自無法認定何人係該合夥組織之負責人,依據民法第668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第671條第1項:「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之規定,可將謝君等4人一併報請限制出境。(財政部74/09/23台財稅第2259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3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合夥未辦營利事業登記以全體合夥人限制出境由財政部於民國 74 年 09 月 23 日發布,要旨:合夥未辦營利事業登記以全體合夥人限制出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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