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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行政救濟中之欠稅案件應否限制欠稅人出境之處理原則
要旨
核釋行政救濟中之欠稅案件應否限制欠稅人出境之處理原則
函釋全文
主旨:對於已提起行政救濟之欠稅案件,究應否限制欠稅人出境,重行核釋處理原則。說明: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而提起行政救濟者,在行政救濟終結前,原則上應免予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但有左列情形之一,且合於規定之限制出境標準者,應予限制出境:(一)納稅義務人經復查決定仍有應納稅額,而未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而提起訴願,經審酌確有限制出境之必要者。(二)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有潛逃國外,或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財政部85/08/15台財稅第85191503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20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