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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欠稅經訴願決定撤銷重核於重為復查決定前得否解除欠稅人出境限制釋疑
要旨
原欠稅經訴願決定撤銷重核於重為復查決定前得否解除欠稅人出境限制釋疑
函釋全文
對於已提起行政救濟且已達規定之限制出境標準之欠稅案件,依本部85年8月15日台財稅第851915036號函規定,原則上應免予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納稅義務人經復查決定仍有應納稅額,而未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而提起訴願,經審酌確有限制出境之必要者,(二)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有潛逃國外,或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應予限制出境。又辦理限制出境後,其欠稅之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撤銷重核,原處分機關尚未另為重核處分前,或原處分機關對於行政法院撤銷重核之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中,應否繼續限制出境?依本部83年5月18日台財稅第831592907號函規定,如原限制出境之原因,為首揭函規定之(二)者,則並不因撤銷重核而有所影響,原限制出境應不予解除;惟原限制出境之原因,如屬(一)者,因撤銷重核係踐行另一復查程序,即回復為復查階段,則在稽徵機關重為復查決定前,原限制出境原因已不存在,原限制出境應予解除。(財政部91/03/26台財稅字第091045171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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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3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