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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籍人士經裁定驅逐出境且無法繳清罰鍰者可解除出境限制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3 月 03 日

要旨

外籍人士經裁定驅逐出境且無法繳清罰鍰者可解除出境限制

函釋全文

主旨:愛爾蘭籍假釋出獄人○○○因法院裁定應予驅逐出境,可否撤銷出境限制乙案。說明:二、滯欠海關緝私條例罰鍰,依規定原應繳清全部罰鍰金額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解除其出境限制。惟如經法院裁定應予驅逐出境且確實無法繳清全部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者,本部同意解除其出境限制並驅逐出境。(財政部87/03/03台財稅第87010104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27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外籍人士經裁定驅逐出境且無法繳清罰鍰者可解除出境限制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03 月 03 日發布,要旨:外籍人士經裁定驅逐出境且無法繳清罰鍰者可解除出境限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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