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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欠繳之罰鍰已依法申請復查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不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會議日期 98 年 02 月 16 日

要旨

欠繳之罰鍰已依法申請復查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不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函釋全文

按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後段規定:「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係指納稅義務人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欠繳之應納稅捐,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下同)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未包含欠繳已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之罰鍰。是以,○○公司欠繳之罰鍰業依法申請復查,則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不得依上開規定限制其負責人出境。(財政部98/02/16台財稅字第098000158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則次:55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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