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重整其應納稅款仍應通知繳納
要旨
公司重整其應納稅款仍應通知繳納
函釋全文
查公司之重整,依公司法第293條規定,僅係停止公司股東會、董事、監察人職權之行使,公司法人仍繼續存在;倘有依法應納稅款,自仍應通知,依法繳納。(財政部56/12/18台財稅發第12913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重整其應納稅款仍應通知繳納
查公司之重整,依公司法第293條規定,僅係停止公司股東會、董事、監察人職權之行使,公司法人仍繼續存在;倘有依法應納稅款,自仍應通知,依法繳納。(財政部56/12/18台財稅發第12913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