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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章案件向合夥人之一送達稅單簽收後之效力

會議日期 59 年 09 月 21 日

要旨

違章案件向合夥人之一送達稅單簽收後之效力

函釋全文

查依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人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是合夥之債權人對於合夥人全體或任何一人自可同時或先後為給付之請求,本案該處為補徵×××與○○○合夥事業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向合夥人之一×××送達稅單雖被拒收,惟該項稅單經已改訂繳納期限為57年1月10日,並送向另一合夥人○○○簽收,依同法第671條規定,對×××已發生同一送達效力,該×××既未如期繳納,自應依法加徵補徵稅額之滯納金及延期繳納之利息。(台灣省財政廳59/09/21財稅一字第7515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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