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負責人死亡後稅捐文書向董事同居之親屬送達準用民訴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公司負責人死亡後稅捐文書向董事同居之親屬送達準用民訴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公司負責人死亡,有關稅捐稽徵之文書向其董事之同居親屬送達之效力如何乙案。說明:二、有關稅捐稽徵機關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之送達,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及公文程式條例第13條規定,應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文書送達之規定。(編者註:90/01/01以後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處理)(財政部88/03/08台財稅第88190382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負責人死亡後稅捐文書向董事同居之親屬送達準用民訴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3 月 08 日發布,要旨:公司負責人死亡後稅捐文書向董事同居之親屬送達準用民訴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