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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負責人死亡後稅捐文書向董事同居之親屬送達準用民訴規定

會議日期 88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公司負責人死亡後稅捐文書向董事同居之親屬送達準用民訴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公司負責人死亡,有關稅捐稽徵之文書向其董事之同居親屬送達之效力如何乙案。說明:二、有關稅捐稽徵機關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之送達,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及公文程式條例第13條規定,應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文書送達之規定。(編者註:90/01/01以後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處理)(財政部88/03/08台財稅第88190382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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