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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繳稅逾期日數之計算不得將繳納前一日之例假日扣除

要旨

繳稅逾期日數之計算不得將繳納前一日之例假日扣除

函釋全文

按民法第122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之規定,係專指期限末日為例假日時,其截止日期之計算方法;至業已逾期之案件,並無期限末日問題,其逾期日數之計算,自不得援用該條規定將繳納前一日之例假日予以扣除。(財政部53台財稅發第904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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