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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如期以支票納稅縱交換後已逾期限亦不加徵滯納金

發文機關 台灣省財政廳發文日期 63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如期以支票納稅縱交換後已逾期限亦不加徵滯納金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持用即期支票繳納稅款處理疑義乙案。說明:三、納稅義務人於徵期內以支票繳納稅款,應視為如期繳納;該支票縱於交換通過後已逾繳納期限,亦不得加收滯納金。(台灣省財政廳63/03/13財稅四字第4362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如期以支票納稅縱交換後已逾期限亦不加徵滯納金由台灣省財政廳於民國 63 年 03 月 13 日發布,要旨:如期以支票納稅縱交換後已逾期限亦不加徵滯納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