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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如期以支票納稅縱交換後已逾期限亦不加徵滯納金
要旨
如期以支票納稅縱交換後已逾期限亦不加徵滯納金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持用即期支票繳納稅款處理疑義乙案。說明:三、納稅義務人於徵期內以支票繳納稅款,應視為如期繳納;該支票縱於交換通過後已逾繳納期限,亦不得加收滯納金。(台灣省財政廳63/03/13財稅四字第4362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