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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扣繳義務人未補繳扣繳稅款者可移送強制執行
要旨
扣繳義務人未補繳扣繳稅款者可移送強制執行
函釋全文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者,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除應限期責令補繳未扣繳之稅款外,並應課處罰鍰,其未補繳扣繳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50條規定,準用同法第20條移送法院(編者註:已改由行政執行處執行)強制執行之規定辦理。(財政部68/01/19台財稅第3029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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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