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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分配盈餘歸戶課稅之核課期間自應歸戶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0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未分配盈餘歸戶課稅之核課期間自應歸戶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函釋全文

「依法歸戶課稅」應以公司未分配盈餘累積數超過法定限度,且未辦理增資者為準。在未具備上述要件前,公司各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不能歸戶於各股東課稅。公司未分配盈餘在不能歸戶於各股東課稅前,稽徵機關對股東自不能行使核課權,其核課期間亦無從起算;故關於「依法歸戶課稅」之核課期間,應自稽徵機關依法應予歸戶之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並適用行為時稅法規定之核課期間辦理,不以未分配盈餘之所屬年度為計算基礎。(財政部70/08/07台財稅第3658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分配盈餘歸戶課稅之核課期間自應歸戶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由財政部於民國 70 年 08 月 0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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