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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欠稅案件未繫屬法院不得視為已移送強制執行未結案處理
要旨
欠稅案件未繫屬法院不得視為已移送強制執行未結案處理
函釋全文
本法第23條規定欠稅徵收期間為7年(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5年),指行使欠稅之徵收期間僅有7年而言,期滿不再徵收。至但書係因納稅義務人之欠稅已移送強制執行,徵起並非不能,故設例外規定。惟該項欠稅案件,應以繫屬於法院(編者註:90/01/01起改由行政執行處辦理)者為限,如經法院發給執行憑證,或經法院以稽徵機關未能依期查報財產等理由退案者,除在徵收期間屆滿前,另案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者外,既均未繫屬於法院,不得視為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尚未結案者處理。(財政部66/01/14台財稅第303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