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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欠稅案件未繫屬法院不得視為已移送強制執行未結案處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6 年 01 月 14 日

要旨

欠稅案件未繫屬法院不得視為已移送強制執行未結案處理

函釋全文

本法第23條規定欠稅徵收期間為7年(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5年),指行使欠稅之徵收期間僅有7年而言,期滿不再徵收。至但書係因納稅義務人之欠稅已移送強制執行,徵起並非不能,故設例外規定。惟該項欠稅案件,應以繫屬於法院(編者註:90/01/01起改由行政執行處辦理)者為限,如經法院發給執行憑證,或經法院以稽徵機關未能依期查報財產等理由退案者,除在徵收期間屆滿前,另案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者外,既均未繫屬於法院,不得視為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尚未結案者處理。(財政部66/01/14台財稅第303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欠稅案件未繫屬法院不得視為已移送強制執行未結案處理由財政部於民國 66 年 01 月 14 日發布,要旨:欠稅案件未繫屬法院不得視為已移送強制執行未結案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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