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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罰鍰之徵收期間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09 月 29 日

要旨

罰鍰之徵收期間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函釋全文

依稅法規定所處之罰鍰,其徵收期間之起算,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應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財政部81/09/29台財稅第81030707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罰鍰之徵收期間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由財政部於民國 81 年 09 月 29 日發布,要旨:罰鍰之徵收期間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