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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欠稅人隱匿財產跡象之函敘及情況資料之提供可認為已有釋明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對欠稅人隱匿財產跡象之函敘及情況資料之提供可認為已有釋明

函釋全文

稅捐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以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時,惠予釋明一案。准貴(司法行政)部函復略以,如稅捐稽徵機關對欠稅人(或受處分人)已有隱匿財產逃避執行跡象之函敘及情況資料之提供,即可認屬對假扣押之原因已有釋明,宜准裁定假扣押一節,本部同意貴部意見辦理;惟仍請惠予轉知各級法院,以利業務。(財政部66/09/12台財稅第36133號函)附件:司法行政部66/08/23台函民第07382號函台灣高等法院66/08/16文廉字第7409號函復:「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6條規定,釋明原因與提供擔保,乃請求假扣押裁定之兩種不同要件,擔保雖可代替釋明,但並不等於釋明,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上段祇規定免提供擔保,並未免予釋明,故釋明義務不能免除。惟稅捐稽徵機關就稅捐案件聲請保全,必有所依據,如其對欠稅人(或受處分人)已有隱匿財產逃避執行跡象之函敘及情況資料之提供,即可認屬對假扣押之原因已有釋明,宜准裁定假扣押。」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5 款類次:2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對欠稅人隱匿財產跡象之函敘及情況資料之提供可認為已有釋明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對欠稅人隱匿財產跡象之函敘及情況資料之提供可認為已有釋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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