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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藉行政救濟程序逃避稅捐執行跡象者可先行使租稅保全
要旨
藉行政救濟程序逃避稅捐執行跡象者可先行使租稅保全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行政救濟者,如稽徵機關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時,可行使保全程序。說明:二、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旨在稅捐之保全,如納稅義務人藉行政救濟程序,以隱匿或轉移財產,有逃避稅捐執行跡象時,自可行使保全程序。(財政部67/02/15台財稅第3100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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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6 款類次:2 章節:第3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