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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之財產得為假扣押之對象

發文機關 台灣省稅務局發文日期 73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之財產得為假扣押之對象

函釋全文

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之處罰主體為扣繳義務人,公司分配之股利,扣繳義務人依同法第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公司負責人,如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需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辦理假扣押時,依同法第50條規定應對扣繳義務人之財產為之。(台灣省稅務局73/03/07稅法字第2224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7 款類次:2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之財產得為假扣押之對象由台灣省稅務局於民國 73 年 03 月 07 日發布,要旨: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之財產得為假扣押之對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