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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之財產得為假扣押之對象
要旨
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之財產得為假扣押之對象
函釋全文
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之處罰主體為扣繳義務人,公司分配之股利,扣繳義務人依同法第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公司負責人,如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需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辦理假扣押時,依同法第50條規定應對扣繳義務人之財產為之。(台灣省稅務局73/03/07稅法字第2224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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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7 款類次:2 章節:第3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