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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清算終結法人人格消滅未獲分配欠稅得予註銷並解除負責人出境限制
要旨
清算終結法人人格消滅未獲分配欠稅得予註銷並解除負責人出境限制
函釋全文
××企業有限公司如經依法清算完結後,經向法院聲報並辦理清算終結登記(編者註:現行法並無辦理清算終結登記),法人人格已消滅,其未獲分配之欠稅得予註銷;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5條第5款規定,准予解除負責人出境限制。(財政部79/10/27台財稅第79032138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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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9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