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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清算期間變更清算人者應以變更後之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要旨
清算期間變更清算人者應以變更後之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函釋全文
公司清算期間被限制出境之清算人,如有變更時,應以變更後之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惟如經查明原已被限制出境之清算人仍屬該營利事業之登記負責人,則應繼續限制其出境。(財政部86/02/20台財稅第86188497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8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