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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登記負責人未准變更者以其為限制出境之對象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營業登記負責人未准變更者以其為限制出境之對象

函釋全文

主旨:稽徵機關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報請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應以公司登記之負責人為準,如該負責人被限制出境後,發生公司登記負責人變更而營業登記負責人未准變更之情事,則仍應限制營業登記負責人,以防杜取巧。說明:二、稽徵機關依規定報請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時,依本部68/07/18台財稅第34927號函釋,應以依法得代表該營利事業之法定代理人為限,所謂「依法得代表該營利事業之法定代理人」,係指依公司法規定,經經濟部發給執照上所記載之公司負責人;其已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後,如發生公司執照上記載之負責人已變更,而營業登記未准變更時,為防人頭頂替,逃避管制責任情事,始有本部74台財稅第16387號函釋之適用。(財政部83/09/22台財稅第83043202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24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業登記負責人未准變更者以其為限制出境之對象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09 月 22 日發布,要旨:營業登記負責人未准變更者以其為限制出境之對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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