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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限制出境後再欠繳稅款或罰鍰達規定標準者得併案列管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9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限制出境後再欠繳稅款或罰鍰達規定標準者得併案列管

函釋全文

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被限制出境後,如經發現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另有欠繳已確定之稅款或罰鍰,其金額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25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時,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得報請本部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編者註:已改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併案列管。(財政部79/04/10台財稅第79008131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30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限制出境後再欠繳稅款或罰鍰達規定標準者得併案列管由財政部於民國 79 年 04 月 10 日發布,要旨:限制出境後再欠繳稅款或罰鍰達規定標準者得併案列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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