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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限制出境後再欠繳稅款或罰鍰達規定標準者得併案列管
要旨
限制出境後再欠繳稅款或罰鍰達規定標準者得併案列管
函釋全文
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被限制出境後,如經發現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另有欠繳已確定之稅款或罰鍰,其金額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25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時,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得報請本部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編者註:已改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併案列管。(財政部79/04/10台財稅第79008131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30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