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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依規定繳納者之意義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5 月 08 日

要旨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依規定繳納者之意義

函釋全文

本部65年12月31日台財稅第38474號函釋所稱「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期間內繳納者」一語,於違章漏稅案件,係指違章處分作業程序完成後,所填發之罰鍰繳款書合法送達後,受處分人未於該罰鍰繳款書所訂之繳納期限內繳納之謂。(財政部90/05/08台財稅字第090040546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4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依規定繳納者之意義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05 月 08 日發布,要旨: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依規定繳納者之意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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