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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退還因錯誤溢繳稅款經駁回後復提救濟者可加計利息退還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9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申請退還因錯誤溢繳稅款經駁回後復提救濟者可加計利息退還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還溢繳之稅款,經稽徵機關駁回後,納稅義務人復提起訴願、再訴願(編者註:已無再訴願程序)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加計利息,一併退還。(財政部79/05/10台財稅第79118794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申請退還因錯誤溢繳稅款經駁回後復提救濟者可加計利息退還由財政部於民國 79 年 05 月 10 日發布,要旨:申請退還因錯誤溢繳稅款經駁回後復提救濟者可加計利息退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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