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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退還因錯誤溢繳稅款經駁回後復提救濟者可加計利息退還
要旨
申請退還因錯誤溢繳稅款經駁回後復提救濟者可加計利息退還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還溢繳之稅款,經稽徵機關駁回後,納稅義務人復提起訴願、再訴願(編者註:已無再訴願程序)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加計利息,一併退還。(財政部79/05/10台財稅第79118794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