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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適用納稅限額而依一般稅率申報之溢繳稅款得申請退還
要旨
適用納稅限額而依一般稅率申報之溢繳稅款得申請退還
函釋全文
生產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依規定原可適用獎勵投資條例有關納稅限額計算者,如因不諳規定而依一般稅率申報納稅時,其溢繳之稅款,得以適用法令錯誤為由,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還。(財政部70/02/13台財稅第3108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