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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申請退稅獲准者可加計利息退還
要旨
因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申請退稅獲准者可加計利息退還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准者,參照行政法院86年8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准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加計利息一併退還。說明:二、另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經稽徵機關駁回後,納稅義務人復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者,於依本部79/05/10台財稅第791187941號函示規定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時,其所加計之利息亦准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算。四、本函對於發布時未確定案件有其適用。(財政部89/06/03台財稅第089045333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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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